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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视力残疾及听力语言残疾进行定义及分级,其中听力语言残疾定义及分级(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并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如下:
听力语言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a.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即聋又哑);
b.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
c.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尖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表1-2)。
⒈聋
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91分贝(dB,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⒉重听
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平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⒊单纯的语言残疾。
不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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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听力残疾的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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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级别 |
听力损失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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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 |
一级聋 |
≥91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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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聋 |
90-71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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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听 |
一级重听 |
70-56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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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重听 |
55-41dB |
注:
1.上述"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是指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HZ)的平均数。
2.聋和重听均指双耳,若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则以听力均失轻的一耳为准。
3.若一耳系聋或重听,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40分贝的,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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