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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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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期:2005-4-2 13:54:57 |
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 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 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 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 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 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 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 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 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 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 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 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 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 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 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 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 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 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审查同意。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 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 卫生质量。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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