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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来源: 日期:2005-4-2 13:52:55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令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
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
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
愿参加红十字会。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
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
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
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
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二章 组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
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
会的决议。
  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各誉会长
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
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
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二)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
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
道主义服务活动;
  (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四)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五)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
其附加议定书;
  (六)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
委托事宜;
  (七)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
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
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处罚。
  第四章 标志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
护的人员和设备。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
关规定执行。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志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
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因宗教信仰使用红新月标志的,其使用办法适用红十
字标志的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军队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
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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