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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来源: 日期:2005-4-2 21:46:57

2002.08.0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
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
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
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
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
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
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
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
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
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
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
回。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
档案。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
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
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
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
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
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
(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
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
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
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
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
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
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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