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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05-4-2 21:32:49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
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
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
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
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
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
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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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耳鼻咽喉研究所 耳鼻咽喉科医院 许庚教授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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