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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加强对茶叶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绿茶、红茶、紧压茶等茶类的毛茶 和成品茶。其它茶类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茶叶加工厂(场)应远离污染源,要有防尘、防烟设施。 摊晾、拼堆茶叶的场地要用水泥地面,保持清洁,不得混入泥沙、石 灰等异物。茶叶加工器具应符合卫生要求,搞好机具的改进、维修和 保洁,严防机油滴漏和其它有害物质的污染。 第四条 鲜叶、毛茶收购应严格执行验收标准,不得收购掺假、 含有非茶类物质以及有异味、霉变、劣变的茶叶,或污染农药或其它 物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茶叶。拼堆和堆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洁净, 不得与化肥、农药或其它杂物混合存放。 第五条 装运茶叶的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毒、无异味,不得与 其它有毒、有异味的物品同车装运,运输途中要注意防雨、防潮、防 止污染。 第六条 茶叶在贮存、销售过程中要注意防潮、防霉、防污染。 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茶叶不得销售。茶叶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七条 茶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生产加工部门应积极建立 健全产品检验机构,加强卫生检查,逐步开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 验,做到产品合格后出厂。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 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 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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