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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05-4-2 21:06:47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加强对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食油)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花生油、大豆油、棉籽油、菜籽油
及芝麻油、葵花籽油、玉米胚芽油、茶油、米糠油、胡麻油等植物油。

  第三条 生产加工食用植物油必须遵守GB8955《食用植物油厂卫
生规范》。
  第四条 各生产加工单位必须对成品进行检验,符合GB2716《食
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五条 采购食用植物油必须索取卫生合格证或化验单,不符合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六条 生产、贮存及销售食油应有专用油桶(池、槽),并要
保持清洁,定期清洗。为防止与非食用油相混,食用油桶应有明显标
记,分区存放。贮存、运输、装卸时要避免日晒、雨淋及有毒、有害
物质污染。
  第七条 生产食油的原料中发现有毒杂草籽及异物必须清除,生
产中使用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产过程应
严格防止润滑油的污染。生产食油的溶剂应符合卫生标准。运输、贮
存、转罐时,应有专用车(或特别洗槽车)、专用罐及专用管道,以
防污染。
  第八条 用浸出法生产食油的单位必须制订和严格执行生产操作
规程,浸出油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
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严防溶剂跑、冒、滴、漏。
  第九条 生产棉籽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游离棉酚含量符合GB
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第十条 未经精炼的毛油,不得供食用。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
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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